馨雅特醫《沖貨管理條例》
馨雅特醫[市場管理]第 006 號文件
濟南馨雅特醫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市場監察部
沖貨管理條例
為維護市場秩序, 穩定價格體系, 保障市場穩步發展和各層級的切身利益,特制 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部分 貨流管理
一.總部財務部每月將發往各省、地市的貨物流向登記、備案, 沖貨認證以財務部 的發貨記錄為準;
二.各省、地市如發現沖貨,及時向公司監察部舉報, 省際之間沖貨由監察部直接 處理,省內沖貨首先由省總依據本制度自行作出處理,如雙方對處理結果不 滿意,公司監察部直接處理;
三.各省及各地辦將發往下級市場貨物的所有批號、序號、數量詳細記錄, 各縣總 將每個終端每批次貨物的批號、序號、數量詳細登記。如發生沖貨(省內或省 際間), 因省公司記錄不全導致無法查實,責任由省總承擔;
四.省內如有市場之間調貨, 省公司要做好登記, 備案包括:調貨日期、品種、批 號、數量、調出方、調入方及調出、調入方的簽字, 如無相關手續引發的各種 損失由省總承擔;
五.省際間調貨需向財務部備案,調出方、調入方、總部三方核實確認后方可調 貨,不履行相關手續而私自調貨并由此引發的各種損失,由調出方承擔;
六.省總或地總、縣總離職時, 必須向接任人移交“發貨記錄”,并在交接書中注 明, 否則不予返還“市場保證金”,接任人辦理完交接手續后, 簽字之前發出 的貨認定為沖貨, 由前任承擔責任,簽字之后接任人所發出的貨如認定為沖 貨,則由接任人承擔;
七.省總、地總、縣總離職時, 履行以下手續備案:
(一)貨物交接備案:
1. 離職人員親筆簽字確認的所領貨物(未過期) 數量、批號、序列號明細;
2. 離職人員親筆簽字確認的交接時庫存貨物(包括終端鋪貨明細) 數量、批號、
序列號明細, 離職人員一定要簽約離職協議和離職表 (總部有統一格式) 如 沒有簽離職協議的地區或縣區發生的一切沖貨行為造成的后果由省總承擔一 切責任。
3. 交接雙方如因貨物近效期問題產生分歧, 按照《退換貨管理條例》執行; 以
上三項由監交人及省總(地總、縣總)簽字確認后,將原件郵寄至公司財務部。
(二)沖貨處理
1. 備案中的第 2 項的貨物交接后發生沖貨,由接任人承擔;
2. 除備案中第 2 項以外的其他貨物發生沖貨由移交人承擔,罰金從移交人的市
場保證金中扣除 ;
3. 縣總無論任何原因離職,如無法對直接責任人進行處罰,發生的沖貨罰金由
地總承擔;地區負責人無論任何原因離職, 如無法對直接責任人進行處罰,發 生的沖貨罰金由省總承擔;
4. 如出現非正常交接的情況, 發生沖貨無法落實的, 由沖貨方省總承擔, 交接市
場填寫市場交接表發給總部備案。
5. 在總部到市場核查期間,省總及當事人必須配合陪同核查。
第二部分 沖貨舉報、處理、復議、執行
一.區(縣) 總、地總按照層級上報的方式舉報省外、省內沖貨, 舉報內容包括品 名、規格、批號、序列號、被沖終端(省份、地市分公司、縣辦及藥店名稱)、 進貨價、零售價, 省內沖貨由省總依照本制度自行處理,省際沖貨由省總匯總后向總部監察部上報,由大區經理協助監察部進行處理;
二.發現沖貨要及時上報,嚴禁積攢, 如因積攢無法確認的,監察部不予處理,并 對舉報人每次罰款 10000 元;
三.嚴厲打擊購買等惡意套取沖貨行為,如需舉證購買,必須提供實物、少量購貨發票,如舉證需要購買沖貨的,必須經省總、監察部批準方可購買, 處理期限為 15 天時間,如果在處理期限期間再次購買回的產品沖貨市場以購買價格買回 。
四.各省總必須將公司下發的沖貨處理決定及時傳達到各級經營負責人,如因省 總傳達不及時導致超期復議等情況的,由省公司承擔全部責任;
五.復議:如沖貨方或舉報方對公司下發的處理決定有異議,在處理決定下發 48 小時內向公司提出書面復議,超期復議,不予受理,如市場確有特殊情況,應在復議期限內申請延期,是否批準由公司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一) 沖貨方有權在復議期限內提供證據, 證明沒有發生沖貨,但原則上無權要 求舉報方舉證,所有舉證材料必須是實貨或相關正式單據;對于不能提供未 沖貨相關證據卻一再要求被沖貨方舉證的沖貨方,一經查證沖貨行為屬實的,監察部將視情況追究沖貨方惡意復議的責任,罰款 1000 元;舉報方舉報沖貨后,沖貨方將貨物惡意調回而不承認沖貨,一經查證惡意調貨行為屬實,開除 直接責任人,由省總執行或督促執行;
(二) 舉報方舉報沖貨后需保留部分證據,公司有權要求舉報方舉證,若公司在 處理 48 小時后無進一步舉證要求,舉報方將用于舉證的貨物發回總部,對于 不能提供證據的舉報方,視為虛假舉報,每次罰款 1000 元;
(三) 因舉證而產生的所有費用由惡意復議方或虛假舉報方承擔。
六.為確保省際、省內沖貨處理得以落實,處罰決定下發一周之內由沖貨的縣總 及地總簽字確認沖貨處罰決定,省總審核后, 由省總簽字將原件郵寄至總部 監察部,對未按規定郵寄及郵寄不合格的每次處罰省總 500 元;
七.為減少被沖貨方損失,處罰決定下發一周之內由舉報沖貨的地總縣總簽字確 認沖貨處罰決定中關于補償的部分。
第三部分 沖貨數量認定
一.零售價不低于公司規定零售價,且沖貨方能提供零售商進貨價不低于零售價 80%的,定義為非惡意沖貨;零售價低于公司規定零售價 80%,或者刮碼銷售 的, 都定義為惡意沖貨。貨物沖到未開發區域的, 視為非惡意沖貨(惡意非惡 意由監察部裁定)。
二.省際沖貨:線下惡意沖貨以實際核實數量的 3 倍認定, 并以公司指導零售價, 沖貨方給被沖貨方補償。如線上買到產品認定的省區原價買回,責任人處罰 10000元,省總處罰 10000元。
三.省內沖貨:惡意沖貨省內地市、縣(區)間以實際核實數量的 2 倍認定,并 以零售價沖貨方給予被沖貨方補償;
四.產品刮掉碼后,通過其他技術手段了解到產品小號的,直接對惡意串貨方進行零售價五倍的罰款,并直接開除,停止合作,扣除保證金,并按照第四部分 處罰標準對省、地進行處罰。
第四部分 沖貨處罰標準
一.零售價不低于公司規定零售價,且沖貨方能提供零售商進貨價不低于零售價 80%的證據,不罰款,只按照被核實沖貨數量的 2 倍、每盒零售價的 70%補償給被沖貨方,地總處罰 5000元、省總處罰 10000 元;二次沖貨,按照第四部分第二、三、四、五、六條處理; 貨物沖到未開發區域的, 由沖貨方負責買 回,并給予被沖貨方補償。
二.未能滿足本部分第一條標準,除按照本條例第三部分執行,還按照實際核實 沖貨數量 10 盒以內(包括 10 盒)縣總罰款 20000元;地總罰款 10000元,10 盒以上縣總罰款 30000元;地總罰款 20000 元、警告處分一次;省總罰款5000 元、警告處分一次;
三.一年內同一省份發生二次沖貨,除按照實際認定數量處罰外,各級責任人處 罰如下: 省總罰款 10000 元, 二次警告處分;發生三次沖貨, 省總保證金全 部扣除; 一年內同一地區發生二次 沖貨, 地總保證金全部扣除; 發生三次 沖貨, 保證金全部扣除就地免職, 其他市場不管任何情況,不得再次錄用; 一 年內同一縣(區) 發生二次沖貨, 縣總保證金全部扣除,就地免職, 其他市場 不管任情況,不得再次錄用;
四.罰款三天之內打到公司指定賬戶,逾期將從保證金或貨款中扣除雙倍罰款金 額。扣除后市場保證金余額不足部分在三天日內補齊,如未補齊,停止供貨,十天仍未補齊,取消省總經營資格;
五.查證沖貨所發生買貨費用由沖貨方承擔;被沖貨方在調查取證期間所發生的 相關費用 500 元以上必須報總部,總部同意后方可執行,費用要求真實,如 虛報,按照虛報金額 10 倍罰款;
六.以上沖貨罰款只針對省公司,省總為第一責任人。
第五部分 特殊沖貨的處罰標準
一.連鎖店沖貨:
1. 將供入連鎖店貨物的批號、序列號、供貨價提前在省辦備案,省辦每月匯總上
報總部財務部備案;
2. 在連鎖店內發現的產品;
3. 零售價不低于公司規定價格;
同時滿足以上三個條件,如本省內,省總協調雙方市場處理;未同時滿足以上三個條件,按惡意沖貨認定,按照本條例第三、四部分執行。
二.渠道沖(醫藥公司等商業批發渠道):
嚴禁渠道銷售,一經發現直接開除責任人,扣除市場保證金; 發現渠道沖貨,不允許買貨,先抄部分批號序列號;無法抄號的,可少量買回 2 盒貨物掌握 批號;根據舉報方提供的批號、序列號,沖貨方將貨物調回;
三.禁止線(網)上串貨銷售:
堅決不允許在網上銷售公司任何產品,各級責任人需自查自糾并保證所經銷的公司產品不在線(網)上銷售。如發現公司產品出現在線(網)上串貨銷售,經公司總部查詢確認相關責任人后,有權決定對其罰款50000-80000元,相關責任人提供證據證明符合以下條件的除外:
1、提供證據證明所經銷的產品銷售給了明確的下級客戶或經銷商,并提供下游信息以便公司總部查證、追責;
2、所經銷的產品系按照公司總部指導價銷售,不存在低價銷售的;
3、積極主動召回串貨產品,配合公司總部消除串貨的市場影響。
如已形成實際銷售,另行還需按照沖貨相關條例處理。
四.貨物丟失、被盜等情況的處理:
(一) 如發貨途中貨物丟失,將物流公司提供的相關證明及具體批號、序列號、 數量向總部財務部備案,所丟失貨物流通到其他市場不以沖貨論處,被沖方要積極配合總部追回所失貨物;
(二) 省內或地區內貨物丟失的, 要提前將公安機關證明和物流公司提供的相關 證明(含賠償情況) 及具體批號、序列號數量向總部財務部備案,丟失貨物發 生沖貨由發貨人承擔買貨費用,被沖貨方一旦發現丟失貨物第一時間向公司 匯報并應積極協調銷售單位調貨或換貨。
(三) 如貨物在醫藥公司丟失的, 要提前將醫藥公司和公安機關提供的證明及具 體批號、序列號、數量備案,丟失貨物發生沖貨由丟失貨物區域負責人承擔買 貨費用,被沖貨方一旦發現丟失貨物第一時間向公司匯報并應積極協調銷售 單位調貨或換貨。
第六部分 其他規定
一.各省負責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消極對待或抵制公司調查沖貨事件,對于調查不 配合、工作不能盡職盡責地省總,給予通報警告并處以每次 5000 元罰款;
二.異地套貨:一經查實, 立即開除直接責任人, 扣除全部市場保證金, 并對省總 罰款 50000元,地總罰款 30000元,縣總罰款10000元;
三.監察部要求舉證買貨發票或收據及購買地門頭照片(每次購買沖貨產品需經 監察部審核通過購買數量方可購買)。所有沖貨罰款, 全部上繳到總公司財務;
四.因沖貨被辭職、辭退或開除的員工, 在相關文件上公布、全國通報, 公司任何 部門不得再行錄用,否則追究負責人的責任。
五.不能按本辦法處理的沖貨行為,將由公司另行裁決;
六.本制度為試行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未盡事宜以修訂后的制度執行; 七.本辦法的最終解釋權歸濟南馨雅特醫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所有。
濟南馨雅特醫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2021年 1 月 1 日